个人数据处理政策

个人数据处理政策

1. 总则

本个人数据处理政策是根据 2006 年 7 月 27 日第 152-FZ 号联邦法律《关于个人数据》(以下简称《个人数据法》)的要求制定的,并规定了个体企业家 Andrey Mikhailovich Kostyuk(以下简称«运营者»)处理个人数据的程序以及为确保个人数据安全而采取的措施。.

1.1. 运营方将遵守个人和公民在处理其个人数据时的权利和自由作为其开展活动的最重要目标和条件,包括保护隐私权、个人和家庭秘密权。.

1.2. 本运营商关于处理个人数据的政策(以下简称“本政策”)适用于运营商可能收到的有关网站 https://brandy.studio 访问者的所有信息。.

2. 政策中使用的基本概念

2.1. 个人数据的自动化处理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处理个人数据。.

2.2. 个人数据封锁是指暂时停止处理个人数据(但为澄清个人数据而必须进行处理的情况除外)。.

2.3. 网站——图形和信息材料以及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的集合,确保它们可以通过网络地址 https://brandy.studio 在互联网上访问。.

2.4. 个人数据信息系统——包含于数据库中的个人数据以及确保其处理的信息技术和技术手段。.

2.5. 个人数据去个性化——指通过采取某些措施,使得在不使用其他信息的情况下,无法确定个人数据的所有权归属特定用户或其他个人数据主体。.

2.6. 个人数据处理是指使用或不使用自动化工具对个人数据进行的任何操作或一系列操作,包括收集、记录、系统化、积累、存储、澄清(更新、修改)、提取、使用、传输(分发、提供、访问)、去个性化、阻止、删除、销毁个人数据。.

2.7. 运营者——指独立或与其他人员共同组织和/或进行个人数据处理的国家机关、市政机关、法人或个人,并且还决定处理个人数据的目的、要处理的个人数据的组成以及对个人数据执行的操作(操作)。.

2.8. 个人数据 – 直接或间接与网站 https://brandy.studio 的特定或可识别用户相关的任何信息。.

2.9. 个人数据主体允许分发的个人数据是指个人数据主体通过同意按照《个人数据法》规定的方式处理个人数据,从而允许无限数量的人员访问的个人数据(以下简称允许分发的个人数据)。.

2.10. 用户 – 网站 https://brandy.studio 的任何访问者。.

2.11. 提供个人数据 – 旨在向特定个人或特定群体披露个人数据的行为。.

2.12. 个人数据的传播——旨在向不确定数量的人员披露个人数据(个人数据传输)或使无限数量的人员了解个人数据的任何行为,包括在媒体上发布个人数据、在信息和电信网络上发布个人数据,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提供对个人数据的访问。.

2.13. 跨境个人数据传输是指将个人数据传输到外国领土,传输对象为外国政府机构、外国个人或外国法人实体。.

2.14. 个人数据的销毁——指因采取任何行动而导致个人数据被不可逆转地销毁,使得个人数据信息系统中的个人数据内容无法再恢复,和/或个人数据的有形介质被销毁。.

3. 运营商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3.1. 运营者有权:— 从个人数据主体处接收包含个人数据的可靠信息和/或文件;— 如果个人数据主体撤回对处理个人数据的同意,或提交停止处理个人数据的申请,则在《个人数据法》规定的理由下,运营者有权在未经个人数据主体同意的情况下继续处理个人数据;— 独立确定为确保履行《个人数据法》及其相关法规规定的义务所必需和充分的措施的组成和清单,除非《个人数据法》或其他联邦法律另有规定。.

3.2. 运营者有义务:— 应个人数据主体的要求,向其提供有关其个人数据处理的信息;— 按照俄罗斯联邦现行法律规定的方式组织个人数据的处理;— 根据《个人数据法》的要求,回应个人数据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询问和请求;— 应个人数据主体权利保护主管机构的要求,在收到该机构的请求之日起10天内,向其提供必要的信息;— 公布或以其他方式确保公众可以不受限制地访问本个人数据处理政策;— 采取法律、组织和技术措施,保护个人数据免遭未经授权或意外的访问、破坏、修改、封锁、复制、提供、分发以及其他与个人数据相关的非法行为;— 按照《个人数据法》规定的方式和情况,停止传输(分发、提供、访问)个人数据,停止处理个人数据并销毁个人数据。 — 履行《个人数据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4. 个人数据主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4.1. 个人数据主体享有以下权利:— 获取有关其个人数据处理的信息,但联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运营者应以易于获取的形式向个人数据主体提供该信息,且该信息不得包含其他个人数据主体的个人数据,除非存在披露此类个人数据的法律依据。信息清单及获取程序由《个人数据法》规定;— 要求运营者澄清其个人数据,并在个人数据不完整、过时、不准确、非法获取或与既定处理目的无关时,要求运营者阻止或销毁该等个人数据,并采取法律规定的措施保护其权利;— 在为推广商品、作品和服务而处理个人数据时,提出事先同意的条件;— 撤回对个人数据处理的同意,以及提出停止处理个人数据的请求; — 就运营商在处理其个人数据时存在的非法行为或不作为,向个人数据主体权利保护授权机构或法院提起诉讼;— 行使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4.2. 个人数据主体有义务:— 向运营者提供关于其自身的准确信息;— 向运营者告知其个人数据的任何澄清(更新、变更)。.

4.3. 向运营商提供关于自己或未经另一个人数据主体同意而提供关于该另一个人数据主体的虚假信息的人,应根据俄罗斯法律承担责任。.

5. 个人数据处理原则

5.1. 个人数据的处理是在合法、公平的基础上进行的。.

5.2 个人数据的处理仅限于实现特定、预先确定且合法的目的。禁止处理与收集目的不符的个人数据。.

5.3. 不允许合并包含个人数据且处理目的彼此不相容的数据库。.

5.4. 只有符合处理目的的个人数据才能进行处理。.

5.5 所处理的个人数据的内容和数量应与所述处理目的相符。所处理的个人数据量不得超出所述处理目的的范围。.

5.6. 在处理个人数据时,应确保个人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并在必要时确保其与处理目的的相关性。运营方应采取和/或确保采取必要措施,删除或澄清不完整或不准确的数据。.

5.7 个人数据应以允许识别个人数据主体的方式存储,且存储时间不得超过处理该个人数据所需的时间,除非联邦法律或个人数据主体作为一方当事人、受益人或担保人的协议另有规定。处理后的个人数据应在处理目的达成后或不再需要实现该目的时销毁或匿名化,除非联邦法律另有规定。.

6. 个人数据处理的目的

处理目的 项目订单
个人数据 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号码;姓名;公司名称
法律依据 2006年7月27日颁布的联邦法律《关于信息、信息技术和信息保护》(N 149-FZ)
个人数据处理类型 向电子邮件地址发送信息信函

7. 个人数据处理条款

7.1. 个人数据的处理是在个人数据处理主体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

7.2. 处理个人数据是为实现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或法律规定的目标,或为履行俄罗斯联邦法律赋予运营者的职能、权力和义务所必需的。.

7.3. 处理个人数据对于司法行政、执行司法行为或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强制执行程序的法律执行其他机构或官员的行为是必要的。.

7.4. 处理个人数据对于履行个人数据主体作为一方当事人、受益人或担保人的协议是必要的,对于根据个人数据主体的倡议订立协议或个人数据主体将成为受益人或担保人的协议也是必要的。.

7.5. 处理个人数据对于经营者或第三方行使权利和合法利益,或实现具有社会意义的目标而言是必要的,前提是这不侵犯个人数据主体的权利和自由。.

7.6. 个人数据的处理,由个人数据主体或根据其要求向无限数量的人员授予访问权限(以下简称公开的个人数据)。.

7.7. 根据联邦法律规定,对须公开或强制披露的个人数据进行处理。.

8. 个人数据的收集、存储、传输及其他处理程序

运营商通过实施必要的法律、组织和技术措施,确保其处理的个人数据的安全,以完全遵守现行个人数据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

8.1. 运营方确保个人数据的安全,并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访问个人数据。.

8.2. 在任何情况下,用户的个人数据都不会被转移给第三方,除非是为了遵守现行法律,或者个人数据主体已同意运营商为了履行民事合同项下的义务而将数据传输给第三方。.

8.3. 如果发现个人数据有任何不准确之处,用户可以自行更新,方法是向运营商的电子邮件地址 work@brandy.studio 发送主题为«更新个人数据»的通知。.

8.4. 个人数据的处理期限取决于收集个人数据的目的是否已实现,除非协议或适用法律另有规定。用户可随时通过发送电子邮件至 work@brandy.studio,并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撤销个人数据处理同意»,撤回其对个人数据处理的同意。.

8.5. 所有由第三方服务(包括支付系统、通信工具和其他服务提供商)收集的信息,均由上述实体(运营商)根据其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进行存储和处理。个人数据和/或指定文件的主题。运营商不对第三方(包括本条款中指定的服务提供商)的行为负责。.

8.6. 个人数据主体对允许分发的个人数据的转移(提供访问除外)以及处理或处理条件(获取访问除外)所规定的禁止规定,不适用于俄罗斯联邦法律确定的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公共利益所规定的个人数据处理情况。.

8.7. 在处理个人数据时,运营者保证个人数据的保密性。.

8.8. 运营者应当以能够识别个人数据主体的形式存储个人数据,且存储时间不得超过处理个人数据所需的时间,除非联邦法律、个人数据主体作为一方当事人、受益人或担保人的协议另有规定。.

8.9. 终止处理个人数据的条件可以是:达到处理个人数据的目的;个人数据主体的同意到期;个人数据主体撤销同意或要求终止处理个人数据;以及发现非法处理个人数据。.

9. 运营商使用收到的个人数据执行的操作清单

9.1. 运营者收集、记录、系统化、积累、存储、澄清(更新、更改)、提取、使用、传输(分发、提供、访问)、去个性化、阻止、删除和销毁个人数据。.

9.2. 运营者通过信息和电信网络接收和/或传输所接收的信息,对个人数据进行自动化处理。.

10. 个人数据的跨境传输

10.1. 在开展任何涉及跨境传输个人数据的活动之前,运营者有义务将其跨境传输个人数据的意图通知个人数据主体权利保护授权机构(该通知应与处理个人数据的意图通知分开发送)。.

10.2. 在提交上述通知之前,运营者有义务从计划跨境传输个人数据的外国国家主管机关、外国个人和外国法人实体处获取相关信息。.

11. 个人数据保密性

除非联邦法律另有规定,否则运营者和其他已获得个人数据访问权限的人员有义务在未经个人数据主体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分发个人数据。.

12. 最后条款

12.1. 用户可以通过发送电子邮件至 work@brandy.studio 联系运营商,以获取有关其个人数据处理的任何疑问的澄清。.

12.2. 本文件将反映运营商个人数据处理政策的任何变更。本政策无限期有效,直至被新版本取代。.

12.3. 本政策的当前版本可在互联网上公开获取,网址为: https://brandy.studio/privacy.